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一、《基准》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在此背景下,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今年6月份已经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出台本《基准》,更好地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准》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制定出台《基准》,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消防救援局在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使行政裁量权、加强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基准》的制定,旨在总结和固化经验做法,结合当前形势任务要求和基层消防执法工作实际,通过明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和程序,细分并压缩行政处罚裁量空间,扩大消防安全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范围。《基准》进一步合理限制和规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明确裁量标准,持续推进消防行政执法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基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基准》共分为一般性规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主要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的18种具体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一般程序,并规定了内部执法监督举措。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不同特点,对53项违法行为逐项区分了“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种情节及具体情形,对应划分5个量罚幅度,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应一致。第三部分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可以实施“首违不罚”和“轻微不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四、《基准》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具体情形是如何划分的?
《基准》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5部法律、部门规章中能够通过裁量基准细化出不同情节以及对应处罚幅度的53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司法部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中,将纳入基准量化的53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逐项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5种情节的具体情形,并对应“0%~20%、20%~40%、40%~60%、60%~80%、80%~100%”5个量罚区间,规范压缩裁量空间。
五、《基准》在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有何具体举措?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基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充分考虑优化营商环境需要,明确了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基准》在《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中,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11项实施“首违不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等2项实施“轻微不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同时,还规定了在清单列出的事项以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扩大了消防安全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范围。
在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具体情形划定方面,《基准》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及时自我纠错,将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作为对部分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比如,将“主动停止使用、营业”明确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及承诺失实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裁量情形,进一步引导企业和个人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也体现了消防执法的温度。
六、《基准》在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基准》在裁量实施程序方面明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为保障制度落实执行到位,《基准》还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执法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准》在各地适用方面有什么规定?
《基准》规定各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基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结合实际依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基准》还规定,在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按照《基准》修订完善,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明确各地细化后的裁量基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由于各地修订发布本地区裁量规定需要一定时间,《基准》明确施行时间为2025年11月9日。
八、《基准》印发后,在推动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
国家消防救援局将积极采取多种举措狠抓制度落实,持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质效。首先是加强宣传解读,将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和网络发布等形式,广泛宣传《基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使社会单位和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消防救援队伍规范执法的有力决心和务实举措。其次是抓好贯彻实施,将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学习,指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区分情形及量罚幅度,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三是提升执法效能,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手段提升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效率,并督促各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持续推进精准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