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2925号(社会管理类249号)提案答复的函
张海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通过立法解决养老机构消防验收难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关于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落实养老机构及监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公开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等建议,对于提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主动防范火灾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国家消防救援局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联合民政部制定并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民政与消防部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协作事项清单》,全面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吸取河北承德隆化“4·8”老年公寓重大火灾事故教训,会同民政部研究起草《国家消防救援局 民政部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提出全面压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查突出风险隐患、严格整治重点问题、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与警示教育、加强火灾风险监测预警、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安全防护体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九项过硬措施”,拟作为规范性文件印发各地民政、消防部门,指导各地扎实做好养老机构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一、关于统一验收标准的建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于养老机构给出了明确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消防验收和消防检查标准是明确和统一的。
关于“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豁免消防审验”的规定,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不代表小规模养老机构可以不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您所提及的“无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可运营的养老机构”,因为缺乏消防安全源头把关,常常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现实问题,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将继续加强监管,依法查处养老机构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关于明确执法依据及责任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养老机构需要履行的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包括: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等。消防救援机构对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对养老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养老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消防执法依据,养老行业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都是清晰和明确的。
三、关于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的建议。国家消防救援局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模式,旨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提升消防监管效能、降低经营主体负担。消防救援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除处理举报投诉、办理转办交办事项等特殊情形外,对于养老机构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专项检查均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实施。
下一步,国家消防救援局将持续强化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动态监管,在指导其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隐患通报、情况会商、综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监管效能,为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感谢您对消防救援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