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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烧屋,被判5年!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被告人徐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进行赔偿。至此,因债务纠纷而放火报复的扬州“4.24纵火案”告一段落。

事件回顾,2021年4月24日13时,扬州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杨寿镇保女村有民房起火辖区消防员立刻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滚滚浓烟不断从已被烧塌的屋顶涌出,屋内火势蔓延迅速,现场一片狼藉。

消防员先将所有电源关闭,然后利用水枪堵截火势蔓延方向,防止引燃周围房屋。

经过20分钟的紧张扑救,现场火势被成功控制。

在这场火灾中屋内物品基本均被烧毁,房屋损失达70000余元。

事后房屋租客称,房屋起火后有人看到,现场有可疑人员出现,这次火灾疑似人为纵火,消防火调人员立刻展开调查。

根据现场勘察,起火部位为南侧一间民房,床头位置的床板有过火痕迹,其余用品基本被烧毁。

经火调人员初步调查,此次火灾有人为纵火的可能。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杨某从犯罪嫌疑人徐某的母亲处借款数万元。2021年4月上旬,徐某的母亲生病住院,因家中无钱,徐某便多次向杨某索要欠款。

杨某在偿还部分欠款后,表示暂且无力偿还其余部分,徐某便心生烧毁杨某房屋以报复之意。

4月2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徐某坐车到杨某使用的房屋处,从房屋西侧院门处推门入户,利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2只纱布手套,并将手套分别扔于房间的床上,致现场发生火灾,烧毁被害人杨某房屋及屋内生活用品,纵火后立即逃离现场。

因消防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灭火,现场火势未蔓延至周边。经估价,火灾造成房屋受损价值人民币70000余元。

2021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阿消警示:纵火!这可是触犯法律了!火不容情!切不可随意玩火,消防员们日夜备战,就是为了减少伤亡的发生。故意纵火,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中国消防、江苏扬州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