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