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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一、建筑消防安全合法性

1.建筑、场所依法办理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使用性质未发生改变;

2.单位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2.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3.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要节庆活动前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九小场所”标准化建设达标。

三、建筑防火

1.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畅通;

2.与周围建筑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占用行为;

3.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物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未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5.不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

四、消防安全疏散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设置形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

2.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

3.应急广播完好有效;

4.外墙门窗未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消防设施

1.按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灭火消防设施;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与具备资质的维保企业签订维保合同,定期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六、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