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
现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应急管理部教育训练司)
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工作,建设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消防救援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主管全国消防员招录工作。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招录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联合应急管理等厅(局)成立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组织,负责招录具体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厅(局)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第二章 招录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
第七条 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第三章 招录程序
第八条 各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组织根据消防员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应急管理部汇总审核,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年度招录计划。
招录计划应当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地区等内容。
第九条 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具体顺序可以根据招录工作需要予以调整。
(一)宣传动员。统一发布消防员招录公告,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广泛开展政策咨询和宣传动员。
(二)组织报名。一般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招录对象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上招录平台录入报名信息。
(三)资格审查。对报名信息进行网上初审,对证件证书等原件进行现场复核。
(四)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当在指定的市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陆勤人员)执行。
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有疑问的,经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组织同意,可以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以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
(五)政治考核。参照征兵政治考核要求,按照规定程序严格考核招录对象的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政治言行等,对具有《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政治考核不得通过。同时,应当对招录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文化程度、毕业(就读)学校、主要经历、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了解,并审核人事档案。
(六)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体能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肌肉力量、肌肉耐力和柔韧素质等;岗位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协调能力、空间位置感知以及对高空、黑暗环境的心理适应度。
体能测试、岗位适应性测试项目及标准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七)心理测试和面试。心理测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心理承受和自我调节能力;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等内容。
(八)公示。根据招录对象政治考核、体格检查、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录用人员名单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消防员录用后须填写《献身消防救援事业志愿书》。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组织核发《消防员入职批准书》,并调取录用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 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训练。训练期间待遇按照预备消防士(一档)标准执行。
入职训练3个月内,进行政治考核复查、体格检查复检、心理测试复测,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取消录用。
第十二条 消防员入职训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授衔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录用。
第十三条 新录用消防员工作5年(含入职训练期)内不得辞职。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此后不得再次参加消防员招录,并记入相关人员信用记录。
消防员被取消录用、擅自离职等,其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条 消防员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消防员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消防员招录单位在招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招录计划组织招录的;
(二)未按照招录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考核选拔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消防员招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消防员招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核选拔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招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招录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招录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
(三)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招录对象的;
(六)其他扰乱招录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3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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